
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如果權利人因為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賠償權利人,即被保險人通過繳納保費將可能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使自己遭受損失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
在信用保險中,權利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信用保險是典型的財產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構造相似。自《保險法》立法伊始便被寫入其中。
信用保險的分類
從類型來看,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包含
1、賒銷信用保險,是指在各種形式的延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中,賣方(銷售商或者制造商)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承保買方信用風險;2、預付信用保險,是指在貨物買賣中,買方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承保賣方瑕疵履行的信用風險;
2、企業貸款信用保險,是指在借貸合同中,債權人(一般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承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4、個人貸款信用保險,是指在金融機構對自然人放貸時,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承保個人信用風險;
5、信用卡保險,是指在信用卡業務中,商業銀行向保險人投保,由保險人承保持卡人的信用風險。
信用保險的重要作用
1、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更快擴大企業規模。出口信用保險能讓企業享有靈活的結算方式,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盡快擴大貿易規模,從而達到擴大企業規模的目的。
2、提升債權信用等級,讓融資更便利。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企業應收賬款,是來自國外進口商的風險,從而讓變應收賬款變為安全性和流動性較高的資產。在出口企業未來從銀行融資或借貸時,這部分應收賬款可以變成對銀行的有價值的“抵押品”,這樣銀行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會降低對該出口企業的融資門檻。
3、建立風險防范機制,規避應收賬款風險。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可以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實現的風險識別、判斷能力,并獲得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的幫助。另外,交易雙方均無法控制的政治風險可以通過出口信用保險規避。
4、通過損失補償,確保經營安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按照合同規定在風險發生時對投保企業進行賠償,能有效彌補企業的財務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這樣可以規避資金風險,讓企業發展無后顧之憂。